武清物业企业小区物业常见问题
如何规划社区的停车位?由谁来支付公共部件的维护和维护费用?如何维持业主所享有的“阳光权利”?下面就是武清物业企业对住宅物业管理中常见的热点问题进行的一些分析。
1、停车位:规划的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问:我在一个房地产买了一个商品房。因为开发商设置停车位的价格非常高(150万元),我不打算买个停车位,只想租。然而,开发商表示,停车位只出售和出租。根据物权法,社区的停车位应该如何?业主可以要求租赁空间吗?
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以出卖、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占用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一条的规定非常清楚。在建筑分区内的停车位,业主应与发展商协商购买或租用。开发商不同意出租。如果他只愿意出售,开发商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如发展商租用或出售业主的公用道路或其他场地,业主可向发展商提出充分申索。毕竟,根据这篇文章,主人的公共道路和其他场地的停车场属于主人的共同所有权。非发展商所有,业主可完全不向发展商缴付该等费用。
2、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可取代社区物业管理企业
问:我区物业管理费高,管理水平低,与业主关系紧张。根据“物权法”,业主如何取代住宅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75条和第76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和义务包括:制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定,以及选择和雇用。并辞退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以及收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
3、公用部分维修保养费用由业主承担
问:谁应根据财产法支付社区公共绿地、道路或建筑物公共部分(电梯、水箱)的维护和维修费用?
解答:
“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道路或建筑物公共部分的公共绿化、维护和维修费用。但是,“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本条的含义是,所有人应承担公共部分的维护和维护费用。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日常维修费属于依法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业主支付管理费,费用超过管理费的,依物业管理制度而异: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超过部分由业主负担。如果公共部分的维护是中级或以上,则不论系统如何,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有维修资金,则在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费用.增值部分不足的,应当预支物业管理维护资金,并向业主收回预支部分。
4.业主拥有专有部件的所有权,例如建筑物内的营业房屋。
问题:为了获取利润,居住区的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居住区内举办各种展览,并利用建筑物的外墙为一些企业宣传各种墙壁,或将俱乐部的功能改为餐厅、音乐厅等商业场所。《物权法》有哪些规定,业主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解答: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住宅、商品房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并享有分享、共同管理专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的权利。”
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属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同部分”,业主有权分享和共同管理。未经许可,物业企业不得擅自转售。应考虑到“俱乐部”的性质。如果注册为“经营之家”,该权利的所有者应享有俱乐部的充分使用和处置。属于业主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取得利益。
主人享有“阳光权”
问题:我居住区的商品房与原建筑平面之间的空间相对较大,但当建筑关闭时,会发现建筑之间的空间实际上很窄。我买的是二楼的房子,虽然卧室朝南,但很难有一天长时间晒太阳,通风不好,生活感觉很压抑和不舒服。我想咨询一下,根据《物权法》,我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利?
解答: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筑物的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不得干扰相邻建筑物的通风、照明、日照。
由此可见,“物权法”为公民保障“阳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开发商违法建设和过度规划建设,新建住宅楼面数过多、密度过高,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权,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消除障碍等,但“物权法”的规定只明确了“阳光权利”的归属,“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以上就是武清物业企业对于常见的小区物业问题解答。